学校频道

办一所向善向上、快乐成长的幸福学校!

1 5 1153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第一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