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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人民路小学2020年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

武进区人民路小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全校女职工与学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学校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国务院女职工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由单位工会与学校法人代表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协议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格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七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学校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学校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八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应给予休假。

    第十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128天(包括产前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产假30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如女职工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的,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128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三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五条  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子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六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十七条  单位按规定交纳的生育保险费,妇科普查费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学校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应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直辖市,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区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学校行政和工会协商达成一致,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人代表与工会主席签订,并将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110日起至2021131日止。

 

学校法人代表:                        学校工会主席:

(签章)                                (签章)

 

                                                武进区人民路小学工会

                                         2020110